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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细胞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并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三级责任制。主管生命科学学院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领导责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分管的副主任负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负责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由实验室研究生或者教师担任。每周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表。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分管副主任和各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代表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内是科学实验场所,不允许在实验室以任何名义储存食物、放置水杯和各类生活用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吃东西、喝水应在专门的休息室中进行。在实验室和休息区严格禁止以蒸、煮、炒、烤等形式加工任何食品。实验室内严格禁止吸烟。

第六条 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穿实验服。实验人员注意自己的穿着和打扮,要有安全忧患意识,在源头上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防水、防火、防盗、防事故。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源、水源、气源等,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正常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能串联使用接线板;要关注线路、插座、接线板的使用功率,避免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严格禁止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水壶等大功率加热设备。烘箱,饮水机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严格禁止过夜使用,使用时必须有使用人员在现场。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消防器材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剧毒物品、强酸强碱、有机化学药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在化学安全柜中。严格审批,限量领用,要有准确的出入库和使用量记录,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实时视频监控”制度。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分门别类处置“三废”,固体液体废物分开,废液桶内容物标识清晰、明显。严禁随意丢弃,即使清理,避免过量积累,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销毁和处理报废的化学危险品。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管理,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及压力容器或电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及仪器使用者要有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保持高度警觉,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擅离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和个人,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对首次进入本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试验等工作者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全程陪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最后一个离开的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要关机、断电、关水、关门、关窗。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



分子细胞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一四年八月制